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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考試作弊納入刑法調(diào)整范圍。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組織考試作弊罪。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4、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信息來源:興安盟衛(wèi)生健康委綜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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